親自提交公共記錄法請求

《公共記錄法》(政府法典第 7920.000 條及後續條款)規定了兩項查閱權:

  1. 在辦公時間內檢查公共文件的權利。
  2. 及時提供公共記錄副本的權利。

親自檢查文件不收取任何費用。 請在正常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 至下午 5:00)訪問。

加州能源委員會
715 P Street
薩克拉門托,加州95814

文件副本每頁收費 10 美分。 如果需要時間來收集所需的材料,我們將在材料可用時與您聯繫。 如果郵寄文件,能源委員會將在列印費用之外收取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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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
praquestions@energy.c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