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人消耗的能源中來自再生能源的比例越來越大。推動再生能源使用的一項關鍵任務是再生能源組合標準(RPS),該標準要求加州負載服務實體(LSE) 增加對合格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質能和小型水力發電)的採購)到 33 年佔零售額的 2020%,到 60 年佔零售額的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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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集合中的其他儀表板:
預計每年 RPS 認證的可再生能源 | 2020 年 RPS 認證可再生能源

CEC 許可發電廠:
加州能源委員會管轄並獲得許可的火力發電廠。加州能源委員會向 50 兆瓦 (MW) 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廠以及為發電廠服務的基礎設施(如輸電線路、燃料供應線路和供水管道)頒發許可證。

產生 (吉瓦時):
年發電量(吉瓦時)。

吉瓦時:
吉瓦時是一種電力測量單位,等於一小時穩定地向電路供應或從電路獲取的一百萬瓦功率。

清潔能源百分比:
RPS 認證的再生能源、大型水力發電或核電發電量除以能源委員會採用或隨後更新的相應零售額。有關 RPS 認證的可再生能源百分比的詳細討論,請參見 預計年度 RPS 認證再生能源儀表板.

電源揭露 (PSD):
PSD 電源披露計劃由參議院法案 (SB) 1305(1997 年統計數據,第 796 章)制定,旨在為零售電力消費者提供“準確、可靠且易於理解的有關所用能源的信息”提供電力服務。”該計劃為消費者提供了有關其零售供應商為家庭和企業供電所購買的能源來源以及相關溫室氣體排放的詳細資訊。

季度燃料和能源報告 (QFER):
收集加州發電、控制區域交換以及天然氣處理和輸送的一組資料收集法規。收集位於加州境內或加州最終用戶控制區內銘牌容量大於 1MW 的發電廠的發電數據。

資源類型:
加州 RPS 法規中定義的類似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類別。

RPS 認證的再生能源:
已滿足要求並遵循作為經過認證的合格可再生能源資源的批准流程的發電設施,以符合加州的 RPS 計劃。根據《加州法規》第 20 章第 3201 (k) 條,能源委員會必須確定該設施符合《公用事業法》第 399.12 (e) 條中「再生發電設施」的定義,包括滿足以下條件的設施:公用事業法第399.12.5 條的標準。

資訊
過去幾年,為加州零售銷售提供服務的 RPS 認證再生能源發電數量穩定成長。西部地區的大型水力發電量因降水量而變化很大,而核電發電量由於核電廠的可用性而保持相對穩定。

數據最後更新: 1/10/2023

資料收集資訊
資料來源是從能源委員會提交的資料中收集的,包括 QFER、RPS 和 PSD 資料來源以及外部資料來源。

引用
請引用這些數據和圖像的使用。加州能源委員會 2023。加州能源委員會 2020 RPS 認證再生能源。
資料上次更新[插入上次更新日期]。檢索[插入檢索日期]自 https://www.energy.ca.gov/programs-and-topics/topics/renewable-energy/clean-energy-serving-califor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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