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法案(AB) 2514(斯金納,469 年法規第2010 章)經議會法案2227(布拉德福德,606 年法規第2012 章)修訂,旨在鼓勵加州將儲能併入電網,具體如下: 《公共事業法》第§ 2835-2839 條和第9506 條。儲能可以為加州帶來許多好處,包括支持將更多再生能源納入電網、推遲對新化石燃料發電廠和輸電和輸電的需求。配電基礎設施,並減少對化石燃料發電的依賴以滿足高峰負載。

《公用事業法典》將儲能係統定義為能夠吸收能量、在指定時間內儲存、然後調度能量的商用技術。能量儲存系統可以是集中式的或分散式的,並將完成以下一項或多項任務:

  •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 減少高峰發電需求。
  • 推遲或取代對發電、輸電或配電資產的投資。
  • 提高輸電或配電網的可靠運作。

此外,儲能係統應執行下列一項或多項操作:

  • 使用機械、化學或熱過程一次產生和儲存能量以供以後使用。
  • 儲存直接使用的熱能,以便日後加熱或冷卻,避免日後需要使用電力。
  • 使用機械、化學或熱過程來儲存可再生資源產生的能量以供以後使用。
  • 使用機械、化學或熱過程來儲存機械過程產生的能量,並在以後交付和使用。

《公共事業法》對每個地方公共電力公司 (POU) 提出以下要求: 

  • 到1 年2012 月31 日,每個POU 的理事會必須啟動一個流程,以確定適當的目標(如果有),以便公用事業公司在2016 年31 月2020 日之前採購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儲能系統,並在XNUMX 月之前實現第二個目標XNUMX 年 XNUMX 日。
  • 如果認為合適,每個 POU 的理事會必須在 1 年 2014 月 XNUMX 日之前通過目標。
  • 每個 POU 的理事會必須至少每三年重新評估其儲能目標的確定。
  • 每個 POU 都必須向能源委員會報告其理事會通過的儲能係統目標和政策,並需要報告因重新評估而對這些目標所做的修改。
  • 每個 POU 還需要向能源委員會提交報告,證明其已達到先前通過的儲能目標。第一份合規報告的截止日期為1年2017月1日之前提交。第二份報告必須在2021年XNUMX月XNUMX日之前提交。

能源委員會必須在其綜合能源政策報告中納入 POU 提交的報告摘要。能源委員會還確保提交的報告或計劃可在能源委員會網站或可從能源委員會網站訪問的 POU 網站上取得。

議會法案2514 還要求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CPUC) 啟動一項程序,以確定該州投資者擁有的公用事業公司採購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能源儲存系統的適當目標(如果有),並在1 年2013 月31 日之前,如果確定合適,將採用每個負載服務實體在 202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之前實現的儲能係統採購目標。有關該程序的更多資訊可以在 CPUC 的網站.

本頁連結的先前提交給能源委員會的所有報告均已轉移至能源委員會案卷 20-MISC-01。案卷 20-MISC-01 的案卷日誌可在以下位置找到: https://efiling.energy.ca.gov/Lists/DocketLog.aspx?docketnumber=20-MISC-01.

所有未來的報告應使用能源委員會的電子歸檔和備案流程提交至備案 20-MISC-01,網址為: https://efiling.energy.ca.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