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卷編號
- 03-AFC-02
- 容量
- 320 MW
- 地點
- 聖克拉拉縣
- 科技
- 聯合循環
- 項目狀態
- 運行(天然氣)
- 項目類型
- 認證申請
洛斯埃斯特羅斯關鍵能源設施 (LECEF) 是一座天然氣發電廠,位於聖克拉拉縣聖荷西北部 800 Thomas Foon Chew Way。
LECEF 第一階段(1-AFC-01C) 最初於12 年2 月2002 日獲得加州能源委員會(CEC) 頒發的許可證,並於2003 年1 月投入運營。LECEF 第一階段是一座180 兆瓦( MW) 電站,簡單循環調峰設施由四台通用電氣 LM6000 SPRINT 天然氣簡單循環渦輪機組成。第 1 階段也是 CEC 根據 Docket 03-AFC-02 舉行的重新認證聽證會的主題。 16 年2005 月03 日通過的委員會決定授予了重新認證。由於該重新認證是根據Docket 2-AFC-1 提交並獲得許可的,因此LECEF 第2 階段現在根據Los Esteros 03、2-AFC-XNUMXC 的合規程序進行處理。
LECEF 第2 階段由改造後的第1 階段組成,是一個320 MW 聯合循環設施,增加了熱回收蒸汽發生器(HRSG) 管段和相關蒸發器鼓和管道、HRSG 管道燃燒器、標稱140 MW 蒸汽渦輪發電機、六單元冷卻水塔、輔助設備以及與矽谷電力開關站的 230 kV 輸電互連。作為聯合循環改造的一部分,LECEF 被授權將永久互連點從地下線路(連接到 PG&E Los Esteros 變電站,如 2002 年決策中批准的那樣)更改為連接到矽電站的 230 kV 輸電線路。山谷變電站。
LECEF 的其他組件包括單元冷卻水塔(最初允許使用 2 格); 115 kV 開關站;一條550英尺長、10吋直徑的天然氣供應管線、一條1,500英尺長的循環水供應管線、一條2,000英尺長的生活污水排放管線和一條1,000英尺長的雨水管線。 LECEF 透過一條直徑為 18 英吋、長 1,500 英尺的管道,與位於 LECEF 西邊聖荷西市緩衝地帶的 SBWR 再生水總管連接,利用南灣水循環計畫 (SBWR) 的再生水。
2005 年1 月,CEC 批准了一項認證後修正案(PTA),允許LECEF 一期在30 年2005 月1 日之後繼續運行,並授權LECEF 一期通過115 英尺與PG&E 的152 kV Los Esteros-Nortech輸電線路暫時互連。架空線路(而不是透過地下線路永久連接),直到專案轉換為聯合循環運作。
2017 年6 月,CEC 收到了一份PTA,要求對該設施進行改造,安裝高達18 兆瓦(MW) 的釩液流電池、高達6 兆瓦時(MWh) 的儲能和/或額外的6兆瓦鋰電池。離子電池,具有高達 2021 MWh 的能量儲存能力。截至 XNUMX 年 XNUMX 月,該 PCA 仍在審查中。
20 年 2020 月 234382 日,CEC 批准了一項 PTA (TN XNUMX),以提高冷卻水塔的水循環率並修改空氣品質 COC,以與灣區空氣品質管理區 (BAAQMD) Title V 營運許可證保持一致。
- 批准先前完成的修改的委員會命令,TN 30795,01/29/2004,命令編號 04-0121-06,委員會批准先前完成的新臨時互連抽頭線路與決定中指定的永久互連相比
- 批准所有權變更的委員會命令,TN 32225,08/30/2004,命令編號 04-0825-02,委員會批准所有權從 Calpine c* Power 轉讓給 Los Esteros Critical Energy Facility, LLC。
- 修訂能源委員會決定的命令 - 使用地下互連並更新認證的空氣品質條件,TN 59641,02/08/2011,訂單編號11-0202-06,使用地下互連,添加新的斷路器和導體,並更新現有的空氣品質認證條件,以降低一氧化碳和前驅有機物的排放限值化合物。
- 命令批准修改監測和初始源測試條件並允許在現場安裝額外渦輪機的請願書,TN 200404,09/06/2013,第 13-0827-03 號命令,委員會批准對空氣品質認證條件的修訂,以修改監測和初始源測試條件並進行其他管理更改,以確保最新的灣區空氣品質管理區BAAQMD 頒發的施工授權與CEC 認證條件一致。
- 員工批准增加水循環率和空氣品質認證條件的聲明,TN 234382,08/20/2020,工作人員批准增加冷卻水塔的水循環率並修改空氣品質 COC,以符合地區第五章營運許可證。
- 授權進行軟體修改,以在必要時提高燒成溫度,不在案卷中,11 年 30 月 2020 日,工作人員批准軟體更改,以便在加州獨立系統運營商需要或要求額外兆瓦時允許提高點火溫度。
注意:上述非超文本項目需要向合規項目經理索取,並附上文檔 TN 編號(如果上面已提供)。
發電廠認證和豁免流程
CEC 擁有對加州擬建的所有 50 兆瓦 (MW) 火力發電廠以及更大的相關設施進行認證的專屬權力。 認證申請 (AFC) 流程是根據《加州環境質量法案》(CEQA) 進行的認證監管計劃。 作為一個經過認證的監管計劃,CEC 不會在 AFC 程序中準備環境影響報告 (EIR),而是準備與 EIR 功能等效的環境評估文件。 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CEC 頒發的證書可代替任何州、地方或地區機構或聯邦機構另行要求的任何許可證、證書或類似文件,並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取代任何州、地方或地區機構或聯邦機構的任何適用法規、條例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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