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擁有者
NextEra 布萊斯太陽能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案卷編號
09-AFC-06
容量
485 MW
地點
河濱縣
科技
太陽能光伏(PV)
項目狀態
營運(光伏)
項目類型
認證申請
項目簡介

布萊斯太陽能發電計畫(BSPP) 位於土地管理局(BLM) 管理的土地上,地址為4000 Dracker Drive,距2 號州際高速公路以北10 英里,距河濱縣布萊斯市以西約8英里,加利福尼亞州。

修改後的(目前正在運行的)BSPP 於2014 年2015 月獲得了加州能源委員會(CEC) 的認證。修改後的BSPP 的建設於1 年110 月開始。28 號機組(2016 MW)於2 年125月28 日投入運轉。MW)於2016年3月28日投產。2020號機組於4年1月2020日投產,4a號機組於10年2020月XNUMX日投產,XNUMXb號機組於XNUMX年XNUMX月XNUMX日投產。

NextEra Blythe Solar Energy Center, LLC (NextEra) 獲得 CEC 批准,可使用薄膜和晶體矽光伏發電技術開發 BSPP,輸出功率為 485 MW。到該網站的線性存取與最初的提案相同,修改後的 BSPP 透過與南加州愛迪生科羅拉多河變電站 (CRS) 的發電聯絡線與區域輸電網互連。 NextEra 向州立法機構請願,允許 CEC 在光伏技術變更的情況下維持管轄權。

BSPP 的開發分為四個營運階段。前三個機組(階段)每期發電量約為 125 MW。第四個機組發電量約為 110 MW。輸電走廊位於場地中心,沿著通路。 BSPP 完全位於 BLM 通行權授予編號 CACA-048811 範圍內的公共土地上。 BSPP 的總面積約為 4,070 英畝,不包括擬建太陽能發電廠場地以外的線性設施。

原申請人 Palo Verde Solar I LLC 於 24 年 2009 月 1,000 日提交了認證申請,提議在 BLM 管理的 7,043 英畝土地上建設 BSPP,這是一座 250 兆瓦的太陽能熱發電設施,包括線性特徵,即BSPP將由四個相鄰、獨立的機組組成,每個機組的標稱容量為15 MW。該提案於 2010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獲得 CEC 批准。

10 年2016 月1 日,CEC 批准了一項申請,將BSPP 110 號機組的所有權從NextEra Blythe Solar Energy Center LLC 轉讓給Blythe Solar 2, LLC,將15 號機組的所有權從NextEra Blythe Solar Energy Center LLC 轉讓給Blythe Solar II, LLC 。 2020 年 3 月 4 日,CEC 批准將 XNUMX 號和 XNUMX 號機組的所有權從 Blythe Solar Energy Center, LLC 分別轉讓給 Blythe Solar III, LLC 和 Blythe Solar IV, LLC。

項目修改

批准轉讓 1 號和 2 號機組所有權申請的命令,TN 212731,命令編號 16-0810-01a,委員會批准將 Blythe 太陽能發電專案 (BSPP) 1 號機組的所有權從 NextEra Blythe Solar, LLC (NBS) 轉讓給 Blythe Solar 110, LLC 和 NBS 的 2 號機組Blythe Solar II, LLC。  

工作人員批准轉讓 3 號和 4 號機組所有權的聲明,TN 232875,04 年 30 月 2020 日,NextEra Blythe 太陽能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批准僅擁有 BSPP 所有四個機組共用的共享設施,並從 Blythe 太陽能中心轉讓 3 號和 4 號機組的所有權, LLC,分別為Blythe Solar III, LLC 和Blythe Solar IV, LLC。 

批准聯合發起修正案以刪除認證條件的請願書的命令 TRANS-8,TN 233119,05 年 26 月 2020 日,第 20-0513-01a 號命令,委員會批准聯合發起的修正案,以刪除委員會決定中的 TRANS-8 認證條件,因為在法律上不可能遵守該條件。 

工作人員批准從項目中消除 94 英畝土地的聲明, TN 233730, 07/02/2020,工作人員批准拆除場地西部(Dracker Drive 以東)約 94 英畝的土地。 

注意:上述非超文本項目需要向合規項目經理索取,並附上文檔 TN 編號(如果上面已提供)。

發電廠認證和豁免流程

CEC 擁有對加州擬建的所有 50 兆瓦 (MW) 火力發電廠以及更大的相關設施進行認證的專屬權力。 認證申請 (AFC) 流程是根據《加州環境質量法案》(CEQA) 進行的認證監管計劃。 作為一個經過認證的監管計劃,CEC 不會在 AFC 程序中準備環境影響報告 (EIR),而是準備與 EIR 功能等效的環境評估文件。 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CEC 頒發的證書可代替任何州、地方或地區機構或聯邦機構另行要求的任何許可證、證書或類似文件,並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取代任何州、地方或地區機構或聯邦機構的任何適用法規、條例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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