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卷編號
- 97-AFC-02
- 容量
- 578 MW
- 地點
- 薩特縣
- 科技
- 簡單循環
- 項目狀態
- 運行(天然氣)
- 項目類型
- 認證申請
薩特能源中心 (SEC) 位於薩特縣尤巴市西南約 7 英里處,位於鄉村地區南鄉路沿線,東邊是果園,西邊是稻田。
SEC 獲得薩特電力項目許可。隨後該設施名稱改為薩特能源中心。 SEC 是一座 578 兆瓦 (MW) 聯合循環天然氣發電設施,由兩台燃氣渦輪機發電機、兩台帶管道燃燒器的熱回收蒸汽發生器和一台蒸汽渦輪發電機組成。
SEC 透過位於 SEC 站點西南方約 230 英里處的 O'Banion 變電站與西部地區電力管理局的 2.3 kV 輸電系統互連,透過地上 3.9 英里長的 230 kV 發電機領帶線。
SEC 東邊毗鄰一座名為 Greenleaf 49.5 號機組(由喜達屋能源集團擁有)的 1 兆瓦熱電聯產設施,該設施已獲得薩特縣許可,與 SEC 分開運作。
薩特能源中心於 2016 年進入冷停狀態,隨後於 2019 年重新開始營運。
- 批准改變部分天然氣管道路線的請求,TN 14542,05 年 02 月 2000 日, 工作人員批准安裝一條新的直徑 8 英吋、700 英尺的天然氣管道,連接 Greenleaf 1 設施和薩特能源中心。
- 綠葉和薩特能源中心聯合專案水處理系統批准通知, TN 233439,04 年 06 月 2004 日, 工作人員批准合併薩特能源中心和 Greenleaf 1 發電廠的水處理設施。
- 批准將所有權轉讓給 Calpine Construction Financing Co, LP 的申請的命令,不在案卷中,04 年 26 月 2000 日,命令 00-0426-01c,委員會 a批准將 SEC 專案的所有權從 Calpine Corporation 轉讓給 Calpine Construction Finance Co, LP。
- 批准修改啟動排放限值和氨注入速率限值的修正案,TN 17554,12 年 21 月 2000 日,訂單 00-1206-07, 修改 AQ 條件以消除熱啟動和冷啟動之間的區別,並對所有啟動應用一組排放限制。
- 批准修改啟動排放限值和其他空氣品質條件的命令,TN 29100,06/18/2003,訂單編號 03-0611-01k,委員會批准 to m修改燃氣渦輪啟動和關閉的空氣品質排放和性能限制以及其他技術變更。
- 批准更改啟動期間二氧化碳排放測量申請的命令,TN 31841,07/01/2004,訂單編號 04-0630-01,m 委員會批准對 AQ-32(11) 認證條件進行修改,將啟動期間一氧化碳 (CO) 排放的當前一小時每小時限制更改為三小時滾動平均值。
- 批准將管道所有權轉讓給 CPN 管道公司的命令, TN 63148,12 年 16 月 2011 日,訂單編號 11-1214-06, 委員會批准 SEC 管道所有權從 Calpine Construction Finance Company, LP 變更為 CPN Pipeline Company。
- 批准修改薩特能源中心以安裝格萊姆斯天然氣管道的請願書的命令, TN 63237,12 年 27 月 2011 日,訂單 11-1214-06b, 委員會批准安裝 Grimes 天然氣管道,使專案業主能夠使用專案現場北部和西部薩克拉門托盆地 Grimes 天然氣田的天然氣。
- 批准財務公司、有限合夥人薩特發電廠所有權變更的命令, TN 200413,09 年 06 月 2013 日,訂單編號 13-0827-01b, 委員會批准將 SEC 專案的所有權從 Calpine Construction Finance Company, LP 變更為 CCFC Sutter Energy, LLC。
- 批准修改 AQ-32 認證現有空氣品質條件申請的命令,TN 224785,09 年 24 月 2018 日,訂單編號 18-0921-01a,委員會批准 修改 AQ-32 認證的現有條件,透過為啟動和關閉作業提供累積的年度和季度限制,而不是單獨適用於 SEC 的兩個 CTG 的上限,來增強操作靈活性。
- 工作人員批准修改 AQ-32 認證條件的聲明,TN 233923,07/17/2020,工作人員批准刪除認證條件 AQ-5 的第 6 和第 32 款,以符合 SEC 第五章營運許可證所要求的變更條件。
注意:上述非超文本項目需要向合規項目經理索取,並附上文檔 TN 編號(如果上面已提供)。
發電廠認證和豁免流程
CEC 擁有對加州擬建的所有 50 兆瓦 (MW) 火力發電廠以及更大的相關設施進行認證的專屬權力。 認證申請 (AFC) 流程是根據《加州環境質量法案》(CEQA) 進行的認證監管計劃。 作為一個經過認證的監管計劃,CEC 不會在 AFC 程序中準備環境影響報告 (EIR),而是準備與 EIR 功能等效的環境評估文件。 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CEC 頒發的證書可代替任何州、地方或地區機構或聯邦機構另行要求的任何許可證、證書或類似文件,並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取代任何州、地方或地區機構或聯邦機構的任何適用法規、條例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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