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卷編號
- 05-AFC-02
- 容量
- 500 MW
- 地點
- 洛杉磯縣
- 科技
- 簡單循環
- 項目狀態
- 運行(天然氣)
- 項目類型
- 認證申請
核桃溪能源園區 (WCEP) 場地佔地 11.48 英畝,位於洛杉磯縣工業城比克斯比大道 911 號,屬於工業用途區。 WCEP於2008年2013月獲得加州能源委員會(CEC)認證,並於XNUMX年XNUMX月開始商業營運。
WCEP 是一個 500 兆瓦 (MW) 天然氣簡單循環發電設施,旨在滿足高需求(高峰需求)期間的發電負載。 WCEP 還提供所需的快速啟動功能,以根據需要提供盆內電壓支持,並協助將再生能源資源整合到電網中。 WCEP 營運五台 GE LMS100 單循環燃氣渦輪機,每台都配有發電機和排放設備。作為簡單循環配置,沒有熱回收蒸汽發生器、管道燃燒器或蒸汽渦輪機。
WCEP 使用來自羅蘭水區的再生水進行冷卻和場地景觀灌溉。羅蘭水區也提供用於飲用和衛生用途的飲用水。生活廢水排放至洛杉磯縣衛生區的下水道幹線,該幹線在工程場地內的公用設施地役權中運作。製程廢水也透過與污水幹線的連接管道排放至該生活污水管道。 WCEP 連接到南加州愛迪生公司現有 Walnut 變電站的電力系統,該變電站位於工程現場以南約 250 英尺處。天然氣透過連接至南加州天然氣公司高壓天然氣管道的管道供應至 WCEP,該高壓天然氣管道在 WCEP 地塊內的公用設施地役權中運作。
16 年 2021 月 17.4 日,Walnut Creek Energy, LLC 向 CEC 提交請願書,尋求修改燃料和氨混合物以提高燃燒效率,從而使產量淨增加 XNUMX MW。
- 關於修改輸電線路電線桿高度的重大工程變更的通知,TN 49886,01/27/2009,工作人員批准將發電聯絡線輸電結構的高度從 90 英尺高更改為 135 英尺高(最大值)。
- 批准工作人員批准的項目修改,以在現有財產範圍內重新安置幾個工廠特徵,TN 51359,04/29/2009,工作人員批准在現有財產邊界內重新安置幾個工廠功能。
- 批准修改空氣品質認證條件申請的命令,TN 60502,05/04/2011,命令號 11-0504-02,委員會批准修改顆粒物 10、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硫氧化物的空氣品質認證條件,與南海岸空氣品質管理區的最終結果一致合規性的確定。
- 關於變更停放區域申請的決定通知書,TN 62014,08/25/2011,工作人員批准增加兩個新的建築鋪設區域。停產區 1 是一塊空地,面積約 15.29 英畝,停產區 2 面積約 4.1 英畝。
- 冷卻水塔改造申請決定批准通知書,TN 62671,10 年 28 月 2011 日,工作人員批准冷卻水塔的重新設計和搬遷。重新設計的塔樓將採用四單元設計,甲板高 42 英尺、長 168 英尺、寬 36 英尺。
- 關於修改根系連接申請的決定通知,TN 63438,01/23/2012,工作人員批准將 SCE 輸電線路地役權的兩個相鄰部分添加到項目和相關設備中。
- 批准變更發電聯絡線設施認證和授權開工條件的核查,TN 64705,04/12/2012,工作人員批准適用於 SCE 發電聯絡線設施的委員會認證條件的替代驗證方法。
- 批准專案變更,包括擴大專案描述以納入場外工業廢水排放連接,TN 66182,07/11/2012,工作人員批准對專案描述進行更改,以包括場外工業廢水排放連接。
- 批准修改八 (8) 項和刪除兩 (2) 項空氣品質認證條件申請的命令,TN 68911,12/18/2012,訂單編號 12-1114-04,委員會批准對認證 AQ-1、AQ-3、AQ-11、AQ-13、AQ-14、AQ 的空氣品質條件進行修改- 16、AQ-SC7和AQ-19提供最新的空氣品質要求,並刪除了AQ-SC9和AQ-17,因為它們已經過時。
- 批准修改 AQ-4 和 AQ-7 認證空氣品質條件申請的命令,TN 226126,12 年 17 月 2018 日,第 18-1210-03 號命令,委員會批准修訂 AQ-4 以修改氨排放限值,AQ-7 以澄清有關顆粒物的語言,並修改工人安全 - 5刪除與訓練保全人員使用緊急設備有關的過時語言。
- 批准修改空氣品質認證條件申請的命令,TN 238489,06 年 25 月 2021 日,第 21-0625-03 號命令,委員會批准修改每小時燃料輸入和氨流量,從而提高渦輪機輸出,淨增加約 17.4 兆瓦 (MW)。
注意:上述非超文本項目需要向合規項目經理索取,並附上文檔 TN 編號(如果上面已提供)。
發電廠認證和豁免流程
CEC 擁有對加州擬建的所有 50 兆瓦 (MW) 火力發電廠以及更大的相關設施進行認證的專屬權力。 認證申請 (AFC) 流程是根據《加州環境質量法案》(CEQA) 進行的認證監管計劃。 作為一個經過認證的監管計劃,CEC 不會在 AFC 程序中準備環境影響報告 (EIR),而是準備與 EIR 功能等效的環境評估文件。 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CEC 頒發的證書可代替任何州、地方或地區機構或聯邦機構另行要求的任何許可證、證書或類似文件,並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取代任何州、地方或地區機構或聯邦機構的任何適用法規、條例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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