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擁有者
間歇泉有限公司
案卷編號
81-AFC-01
容量
97 MW
地點
湖縣
科技
汽輪機
項目狀態
運行(地熱)
項目類型
認證申請
項目簡介

卡利斯託加地熱計畫(19 號機組)位於萊克縣索諾瑪/萊克縣線附近,位於瑪雅卡馬斯山脈山脊線間歇泉已知地熱資源區,地形中等陡峭,距科布鎮以西約15 英哩。 19號機組原名西方(Oxy)1號地熱發電廠(Oxy #1),於1982年1984月獲得加州能源委員會(CEC)認證,該廠於XNUMX年XNUMX月開始商業營運。

19號機組旨在為北加州電網提供80兆瓦的基本負載電力;然而,由於蒸汽壓力降低,19 號機組目前(截至 2021 年 69 月)提供 19 兆瓦的基本負載電力。 XNUMX號機組主要建築包括渦輪機廠房、冷卻水塔、硫化氫減量裝置及服務大樓。

1982 年至1999 年間,OXY No. 1 在公司實體內經歷了多次所有權轉讓和名稱變更。1984 年1 月,Occidental Geo Thermal, Inc. 股票被聖達菲國際公司購買,名稱更改為聖達菲地熱一號廠1997 年 XNUMX 月,聖塔菲國際公司將聖塔菲地熱公司出售給 ESI 地熱公司(佛羅裡達電力與照明公司 (FPL) 的一個部門,隨後更名為 FPL 能源公司)。 ESI 將聖塔菲地熱公司更名為 Silverado 地熱資源公司 (Silverado)。 Silverado 立即將該發電廠出售給 Calistoga Geo Thermal Partners, LP。

1999 年 19 月,CEC 批准將 100 號機組的所有權從 Calistoga Geo Thermal Partners, LP 轉讓給 Geysers Power Company, LLC,這兩家公司都是 Calpine Corporation 的間接全資子公司。 Calpine 收購了 Calistoga Geo Thermal Partners、LP 和 Silverado 19% 的股份,並將該設施更名為 Calistoga(Unit XNUMX)。

卡利斯託加地熱發電廠 19 號機組 

合規委員會命令批准修改支線路線替代 B,不在案卷中,命令編號 82-1130,委員會批准修改委員會決定中描述的「替代 B」路線。 

富氧地熱訂單 1 號。龍頭管線變更,不在案卷中,訂單號 84-0905-08a,委員會批准路線變更和工程設計變更。 

委員會批准許可證轉讓的命令,不在案卷中,TN 3453,11 年04 月1996 日,命令96-1030-1(b),委員會批准許可證從加州第一信託、國家協會轉讓給Sante Fe 地熱公司。 

委員會批准許可證轉讓的命令,TN 4460,04 年 18 月 1997 日,命令編號 97-0402-01a,委員會批准許可證從 Santa Fe Geo Thermal, Inc. 轉讓給 Calistoga Geo Thermal Partners, LP。 

批准所有權轉讓的佣金令,TN 12788,11 年 23 月 1999 日,第 99-1117-01c 號命令,委員會批准所有權從 Calistoga Geo Thermal Partners, LP 轉讓給 Geysers Power Company。 

使用再生廢水申請的批准和驗證變更的批准,TN 31105,03/12/2004,工作人員批准在六個卡爾派恩間歇泉地熱發電廠使用再生城市廢水,並在認證核查的情況下修訂報告要求。 

批准修改生物資源認證條件申請的命令 5-4,TN 47102,07/18/2008,訂單編號 08-0716-03,委員會批准修改認證條件 BIO 5-4,以允許持續進行五年硼漂移監測,直至確認硼漂移不會產生重大影響對周圍植被的影響,不再需要進一步監測。 

以地上線路更換現有地下 21 kV 備用電路的工作人員批准,TN 229202,08 年 02 月 2019 日,工作人員批准用地上線路更換現有地下 21 千瓦 (kV) 備用電路。 

間歇泉設施消防系統重新調試活動的決議批准 (DCBO) 服務,TN 230280,10 年18 月2019 日,第19-1014-04 號決議,批准與NV700, Inc. 簽訂的19-003-5 號協議,簽訂0 美元合同,為消防系統重新調試提供代表首席建築官員(DCBO) 服務間歇泉設施的活動。  

批准安裝永久備用柴油引擎驅動幫浦的命令,TN 235330,10 年 20 月 2020 日,訂單編號 20-1014-3,委員會批准為冷卻水塔潤濕系統安裝永久備用柴油引擎驅動的泵浦。設備升級將改變運作特性並需要改變空氣品質認證條件。 

消防系統結算核准令,TN 235699,11/19/2020,第 20-1116-02 號命令,委員會批准和解協議和認證條件變更,並指示執行董事代表 CEC 簽署和解協議。 

注意:上述非超文本項目需要向合規項目經理索取,並附上文檔 TN 編號(如果上面已提供)。 

發電廠認證和豁免流程

CEC 擁有對加州擬建的所有 50 兆瓦 (MW) 火力發電廠以及更大的相關設施進行認證的專屬權力。 認證申請 (AFC) 流程是根據《加州環境質量法案》(CEQA) 進行的認證監管計劃。 作為一個經過認證的監管計劃,CEC 不會在 AFC 程序中準備環境影響報告 (EIR),而是準備與 EIR 功能等效的環境評估文件。 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CEC 頒發的證書可代替任何州、地方或地區機構或聯邦機構另行要求的任何許可證、證書或類似文件,並在聯邦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取代任何州、地方或地區機構或聯邦機構的任何適用法規、條例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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