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再生能源和浮式海上風資源

100 年 2018% 清潔能源法案(SB 100,De León,第 321 章,2018 年法規) 到60 年,將加州的再生能源組合標準(RPS) 目標提高到2030%,並要求到100 年,符合RPS 資格的資源和零碳資源能夠2045% 供應加州的電力零售和為州機構服務的採購電力。除了提供再生能源外,加州浮動離岸風能的開發將使該州的能源組合多樣化,並提供高薪就業機會和全州經濟效益。

海上風能技術已在歐洲和亞洲部署,並在美國東海岸積極開發。迄今為止,大多數離岸風電計畫都採用固定底部基礎,更適合淺水區。加州海岸附近的太平洋外大陸架深水區需要在固定在海底的浮動平台上安裝離岸風力渦輪機。雖然全球浮動式離岸風電市場仍處於發展的早期階段,但該技術預計將迅速進步,而加州完全有能力成為浮動式離岸風電市場的領導者。

在規劃浮動離岸風電的開發時,需要平衡許多因素和價值,包括環境、文化、社會經濟、監管和經濟考量。加州是世界上最多樣化的沿海和海洋生態系統之一,擁有超過 1,100 英里的海岸線,保護沿海和海洋資源仍然具有重要價值。加州正在優先考慮採取行動和方法,以平衡浮動離岸風電產業的發展和保護沿海獨特而多樣化的生態系統。

透過註冊,隨時了解事件、報告和其他項目 海上再生能源電子郵件訂閱。除了其他外展工作外,CEC 及其合作夥伴機構還計劃在2024 年初舉辦一個或多個虛擬研討會。未來活動的通知將出現在CEC 網站上,並透過電子郵件發送到上述CEC 再生能源訂閱列表。

以下是即將推出的參與機會以及要求額外參與的聯絡資訊:

2021 年 XNUMX 月,加州立法機構通過,州長簽署, 議會法案 (AB) 525 (Chiu,《231 年法規》第 2021 章)要求 CEC 與加州海岸委員會、海洋保護委員會、州土地委員會、規劃和研究辦公室、魚類和野生動物部、加州州長辦公室協調商業和經濟發展部、加州獨立系統運營商、公用事業委員會以及其他相關聯邦、州和地方機構(根據需要)為在加州海岸聯邦水域安裝的海上風能開發制定戰略計劃,以及將其提交給加州自然資源局和立法機關。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見 AB 525 報告.

 

美國內政部海洋能源管理局 (BOEM) 負責監督外大陸架 (OCS) 聯邦水域的再生能源開發。浮動式海上風能計畫非常複雜,需要 BOEM、加州以及其他聯邦和地方機構以及部落政府之間的密切協調。為了幫助促進這種協調,政府間再生能源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於2016 年成立。機會。有關 BOEM 最近的加州離岸風電活動的更多信息,請訪問 BOEM 的加州活動網站.

中委會的 電力計劃投資收費計劃, 或 EPIC,資助導致技術進步和科學突破的研究,支持加州的清潔能源目標,重點是為納稅人提供好處,包括可靠性、降低成本和安全性。雖然漂浮式離岸風電尚未在加州啟動,但額外的技術創新和優化可以幫助推動市場,並為加州社區帶來負擔得起的清潔電力。

史詩 2021年中期投資計劃 EPIC 4 2021-2025年投資計劃 包括旨在加速浮動離岸風電市場準備的研究投資優先事項, 促進安裝、操作和維護方法的進步,並開發用於環境評估和影響最小化的最佳可用科學和監測技術。

線上資料庫 激發創新 允許用戶搜尋 CEC 資助的與浮動離岸風能相關的研究項目的最新更新。

除了海上風能之外,海洋流體動力技術還可以捕捉波浪能作為再生能源發電的另一個潛在來源。與浮動離岸風電非常相似,海洋流體動力學是一項新興技術,迄今為止的示範還很有限。這 美國能源部 正在投資研究以支持海洋流體動力學技術的設計、測試、開發和演示。 

2023 年605 月,加州立法機關通過了參議院第405 號法案(帕迪拉,2023 年法規第XNUMX 章),該法案要求CEC 與適當的州機構協商,評估使用波浪能和潮汐能的可行性、成本和效益加州的清潔能源形式。此外,該法案要求 CEC 與加州海岸委員會、魚類和野生動物部、海洋保護委員會和州土地委員會協調和協商,與其他州和地方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合作,確定合適的海域。近海波浪能和潮汐能項目的空間。欲了解更多信息,請訪問 SB 605 波浪和潮汐海上再生能源.

未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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