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院第 1368 號法案(Perata,第 598 章,2006 年法規)制定的排放績效標準 (EPS) 根據溫室氣體排放限制了州公用事業公司對發電廠基本負荷發電的長期投資。
加州能源委員會為當地公共電力公司的基荷發電建立了 EPS。 該標準的溫室氣體排放率不高於聯合循環天然氣基本負荷發電的溫室氣體排放率。 所有金融投資都必須符合每股收益。
以下類型的 EPS 合規投資包括:
- 建造或購買(交鑰匙協議)為基荷發電而設計和設計的新發電廠。
- 購買設計用於基本負荷發電的現有發電廠或其所有權股份,但 30 年 2007 月 XNUMX 日之前運營或允許的聯合循環天然氣發電廠除外。
- 對現有公用事業擁有的發電廠進行資本投資,這些發電廠的設計和目的是用於基本負荷發電,但日常維護除外:
- 對於20年2007月50日之前批准的聯合循環天然氣發電廠,將發電容量增加XNUMX兆瓦(MW)或更多。
- 對於其他發電廠,旨在將一台或多台機組的使用壽命延長五年或更長時間。
- 旨在提高發電廠的額定容量。
- 旨在將非基本負載發電廠轉變為基本負載發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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